马来西亚国会副主席莫哈末拉昔莅临赛维集团访问考察
马来西亚国会副主席莫哈末拉昔莅临赛维集团访问考察 时间:2025-04-05 10:24:27
因此,判例与学说的良性互动,既以法教义学与个案裁判系统共同遵循同案同判原则为基础,也以法教义学与个案裁判之间时间面向的功能分化为基础。
长者的权威与国家的权威势均力敌,国徽马匹盗窃案成为了两种秩序的代理人之间的商谈与妥协。故事的中段,马背上的法庭来到了摩梭人的鸡肚寨。
作为区域发展多样化的大国,电影表达出来的秩序多元的状态不仅存在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也存在于中国广大的基层社会中。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伙村民扛着一头活猪冲进了露天法庭,猪子拱了人家的祖坟是个大事情。执行在法治的群众路线中的实质并非简单的国家暴力,而是对潜藏在群众中的人民性进行唤醒、塑造与激活。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在中国逐步推进各类符号的排列组合构成了我们想象、创作、发明的基础。
如量子技术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应用,对其大数据计算和处理能力的提高将是革命性的。虽然现代民法鲜有不将生物意义上的人视作法律上人的作法即不赋予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规定》的颁布,意味着全国将形成一个统一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全国四级法院的审判流程信息实现汇总,这为审判流程信息管理由数据统计向信息利用提供了可能。
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发布,要求人民法院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布审判流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审判机构信息、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信息、司法公开指南信息、诉讼指南信息、审判指导文件信息、庭审信息、人民陪审员名册信息、庭审公告信息。为保障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效果,人民法院作为信息公开的主体,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核验义务以及更正义务。目前全国各省审判流程信息的统计口径较为混乱,甚至同一省份的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的不同年份之间的统计口径都不相同,数据的非结构化形成了数据利用的基础性障碍。换言之,法院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是当事人知情权实现的落脚点,在正常情况下知情权的实现依靠法院自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当法院怠于履行义务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请求法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申诉而实现自己的权利。
可见,现行审判流程管理的运行机制是以数据统计为核心,以审限管理为重点构建起来的。权威性意味着司法权具有法定和强制的属性。
在管控模式下,院庭长的监督和控制为全部动力来源。《规定》为结构主义本位的治理模式提供了规范基础,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成为职能主义本位的管控模式向结构主义本位的治理模式转向的制度载体和契机。社会公众亦享有司法知情权,但其权利基础在于监督审判权的行使、促进司法民主,其应当也必然受到当事人隐私权和法院司法秩序维护的限制,故向其公布的审判流程信息应当限制在法院政务信息、裁判文书信息、庭审直播信息等。四、结论 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
院庭长履行审判管理职能,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指导,目的在于保证承办案件的法官及其审判组织所从事的审判活动和最终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人民法院的集体意志。因此,审判流程信息的公开应当依据公开对象的不同而形成二元格局,个案中形成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对象应当具有特定性。从《规定》制定的目的看,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是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在该模式下,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往往是事前措施多,事中和事后监督少,无法实现对审判工作的全程动态管理和监督,故难以切实保证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
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是审判公开的组成部分,也是审判公开的具体化和制度化。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建设,意味着全国的审判流程信息能够逐步实现统一管理,对数据的挖掘和分析不再受限于某一地区的局部数据,而是能够以整体数据为样本推进。
为推进和实现审判流程信息的有效利用,应当在以下方面着力:第一,制定统一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标准,实现数据生成的规范化。最后,《规定》要求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主体依法履行义务。
审判公开制度的意义在于,将审判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通过社会的监督制约,保障公正审判。审判流程管理虽然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但其显著区别于传统的行政管理,集中表现在必须运用符合审判权属性和运行规律的方式管理审判事务。[12]目前,全国四级法院信息化建设水平参差不齐,理想的审判流程数据应当由系统自动抓取,摆脱人工录入的限制。职能主义本位的管控模式的形成,肇因于多种因素:第一,对审判流程管理功能的认知。从权利实现上看,当事人知情权的实现依赖于法院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后者存在主动履行、被动履行和被强制履行3种样态,构成层级递进的体系性结构。管理者往往将流程管理的重点放在如何完成上级法院和本级法院设立的各种绩效指标上,而忽视了审判流程管理服务司法审判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功能,导致审判流程管理异化为考核型管理。
通过层层管控,实现从立案、分案、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合议、制作裁判文书、宣判、送达裁判文书、结案的整个案件流程管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凭借密码获取审判流程信息,其身份证件号码、律师执业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其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身份验证依据,人民法院应对以上验证信息进行采集并核验,避免发生行为人盗用他人信息获取个案审判信息的情况。
【摘要】 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经历了从相对封闭到全面公开的过程,体现了审判流程管理的重心从追求审判效率到实现质效并举的转变。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保障当事人的司法知情权,实现对审判权运行过程的监督。
故此,《规定》的发布意味着审判流程管理思路的更新,从追求效率转向质效并举,最终服务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换言之,院庭长应当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提示和纠正主审法官及合议庭的不当行为,保障案件的审理进度。
[8]审判管理部门通常会制定一整套指标体系,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和分析指标两个部分组成,基础指标包括结案收案比、案件平均审理天数、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超审限未结案率等。基于个案的审判流程信息,《若干意见》确定当事人为信息公开的对象,《规定》进一步将其扩展至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决断性指向司法权定分止争的功能。一个形象的比喻是,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类似某些餐馆推出的现代化营销方式透明厨房,餐馆把作业环境、操作流程等全部展现在消费者的视野之下,时刻接受消费者监督
[14]随着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建设不断完善,数据统计工具也应当随之升级。司法权具有权威性、公共性、专属性、决断性和独立性。
结构主义本位的治理模式立足于当事人与审判主体之间的关系,积极回应了现代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平和效率的要求,有助于推动审判流程管理的转型升级,从而助力于科学规范的审判管理体制的建立。[3]倪寿明主编:《让正义经得起围观》,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58页。
[1]孙海龙编著:《深化审判管理》,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76页。借助知情权,当事人不但可以获取相关审判信息,而且能够借助所获取的信息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从而维护其权益,并在客观上监督和敦促审判权的规范运行。
总之,职能主义本位的管控模式立足法院管理者的视角,是对传统行政管理的简单借鉴模仿,是以限制法官审判权力为基础的粗放式流程管理,其与司法审判规律存在明显的张力。当事人享有司法知情权,源于当事人是诉讼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其权益因裁判者权力的行使而受到直接影响,对诉讼结果更为关心,故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讼参与人主体地位,及时向其公布所参加的诉讼的相关信息。[6] 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之所以能够起到保障司法公正和提升审判效率的作用,关键在于为当事人行使知情权提供了实现路径。审判流程管理是审判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促进司法公正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当事人的知情权实现,意味着法院已经全面、及时、适当地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审判权规范运作,司法公正得以实现,而公正的司法必然具有公信力。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推动法院办公系统的电子化,提升法院办公辅助系统的智能性,实现通过软件自动采集诉讼文书,自动录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并逐步实现系统自动识别信息类目的功能。
第二,对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的依赖。[13]其三,从利用法律数据统计工具到运用法律人工智能工具。
2017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定位于全国各级法院集中汇聚和发布审判流程信息的统一平台。这意味着,结构主义本位的治理模式并不完全排斥管控权力的行使,相反,治理模式中必然涵盖管控模式的要素。